失業保險
是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因失業導致經濟收入受到影響時,按規定在法定時間內補貼其因失業而損失的部分經濟收入,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
定義失業人員:
1、本人無工作,沒有從事有報酬的職業或自營職業;
2、本人當前具有勞動能力,可以工作;
3、本人正在采取各種方式尋找工作。
處在法定勞動年齡,但在學校讀書,或服軍役或沒有就業意愿的無業者不歸屬失業范疇。
哪些失業人員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那些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規定: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哪些待遇:
。1)自選專業報名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2)醫療補助金。每月隨失業保險金發放10元的醫療補助金。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哪些情形應終止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并已辦理了就業手續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其檔案代管機構,為其申請辦理退休手續,未委托檔案代理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申報,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6)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再次失業人員怎樣計算繳費年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繳費比例: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